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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国判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条件

2024-06-17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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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2、申请超过期限的;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8、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9、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0、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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