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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2022-04-29 1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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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的范围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仲裁的特点包括以下四点,分别是: 1、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等;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仲裁即具有自愿、公正、便捷、保密、高效的特点,又有当事人较易接受,法律保证履行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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