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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93条如何处罚的呢?

2024-06-11 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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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的规定更加详细。关于车辆停放,规定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7、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以及违反将来制定的法律、配套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所以规定比较轻微的口头警告处罚,是因为违章停放车辆行为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危害性,主要是影响道路的通行,责令当事人立即驶离即可以消除违法状态、实现了执法的目的。对于口头警告,有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处罚的先期告戒方式,本身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所以主张口头警告并非行政处罚。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五种处罚之一的警告,既包含了口头警告也包含了书面警告,口头警告只是执行的形式不同于书面警告,但执行形式的不同并不妨碍这种处罚的性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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