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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可以进行申报

2023-01-31 148人已浏览
  • 林文科律师

    林文科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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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能进行申报的债权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不能申报的债权如下: 1、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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