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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2021-06-11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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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如下情形出现时作为申请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发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涉及重婚的。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可以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3、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4、与患病的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而婚后也未治愈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二、申请无效婚姻的程序是: 1、当事人或其厉害关系人依法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且做出判决的,需将判决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一份。 三、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分别作出; 4、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无论是认定婚姻无效还是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都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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