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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房地产契税的处理是否正确

2024-05-27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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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公司)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房地产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需将房地产过户到金融租赁公司名下依据财税〔2020〕82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房开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金融租赁公司应缴纳契税;房开企业回购前述房地产的,免征契税 十三、房开业务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确定是否正确 (一)一般情形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的确定与房开业务中涉及的营业税等税种申报期和缴纳期一致的规定不同,契税的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不同《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契税的缴纳期限,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20〕208号)规定,四川省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特殊情形契税申报时间的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证办理之后房开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也应申报缴纳契税 1.拆迁还房支出 2.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3.回迁房建设支出 4.未建成房地产转让 5.划拨土地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上述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结合现行地方各税申报管理的实际情况,实务中也可参照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在上述支出实际发生(或结算)之日的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契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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