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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法规有什么规定

2024-06-22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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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 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交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须在建设项目运营前实施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当规划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按照标准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 第二十四条商业街区、大型居住区等应当规划、建设道路连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堵塞连通道。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本路及相邻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及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相关建设经费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概算。 与道路配套建设的交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参加。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和验收方面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交通设施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擅自投入使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证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更新。 供电单位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要对交通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供电单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公安交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从事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应当按照道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活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并配合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通行的相关工作,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活动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将批准后的施工范围和时限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交通通行影响的原则。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和路段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交通诱导系统、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制措施等信息,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泊位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停车泊位信息。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泊位信息,为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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