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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时拍卖应注意事项

2024-05-20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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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实施资产评估和拍卖之前,必须确保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全措施,即对涉及的财产进行查封。未经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擅自处理相关财产。在此过程中,财产查封的顺序至关重要,只有排在最前面的法院才有权对这些财产进行出售或其他形式的处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同一项财产禁止被重复查封,但是其查封的顺序可以通过轮侯查封的方式来实现。当先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之后,轮候查封将会自动生效。 当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至终都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当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时,原有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会随之消失,人民法院无需再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是可以直接进行处分。同时,有关单位也应该积极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对于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债权的法院来说,如果希望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置,可以向首封法院提交商请移送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为查封)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如果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拥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为优先债权),并且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60天,而且首先查封法院还没有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那么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在涉及到租赁问题的情况下,需要了解租赁开始的具体日期,并索取租赁合同。同时,需要告知承租人他们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还需询问承租人是否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以及装修的具体内容、哪些部分可以拆除、哪些部分形成了附合、装修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及是否有相应的票据等信息。 最后,如果在查封之后发生了租赁行为,应当裁定解除承租人的占有,而非裁定租赁合同无效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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