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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2023-02-24 104人已浏览
  • 蓝进友律师

    蓝进友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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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的。第二、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是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予以监视居住。对于监视居住的话,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来执行。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来执行,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这个指定的居所不能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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