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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2020-03-17 18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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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孩子上户口: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身份证姓名只能是其户口“姓名”内容,不能制作“曾用名”等其他名称,因此请同学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 制作身份证,是以本人户口为依据,因此户口迁移证所填内容一定要与本人学籍资料所填内容相同,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其姓名、年龄等户籍内容一般不予更改。 大人迁户口:以成都市为例,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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