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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出东莞省有什么要求规定

2021-12-31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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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在出东莞省需要带24小时以内的核酸证明检测报告。 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来(返)莞人员开展7+7健康管理(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3、7、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来(返)莞人员开展“三天两检” (回莞后3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和14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中风险地区来(返)莞人员开展14天居家隔离,并在第1、4、7、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中风险所在县(区)旅居史人员开展“三天两检” (回莞后3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和14天 居家健康监测。 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来(返)莞人员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 即发放一份健康告知书、开展一次健康问询、查验一次健康码、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同时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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