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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房产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确权之诉吗

2024-05-02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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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抵押物的确权诉讼问题,虽可以进行起诉,但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却不得提出确权要求: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生效之后,出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不动产过户义务的情形之下,买方无法对该抵押物展开确权诉讼。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假如购房者提起房屋的确权诉讼,旨在追求确认所购房地产为其合法所有的权益,那么法院将会行使释明权予以提示,通知当事人应调整诉讼请求内容,改为主张要求出让方履行法定的所有权移转登记事宜;若购房者坚持拒绝改变诉讼请求且坚持原有主张的话,那么对这类诉讼请求将不予依法支持。 第三,如遇到持有抵押房产的、已被有关法院实施查封措施的情况,当事人也不得提出确权申请。此刻应当暂停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然而若发现请求确权的财产正在逐步被处理,则应当撤销此类等待确权案件的处理。同时,若针对不服执行异议裁决的情况,也不应批准当事人另行设立确权诉讼案件。如果案外人为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再提出确权诉讼,那么非执行法院没有必要继续接手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亦应该被暂停审理或者撤销。 至于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未获得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判决会形成障碍,比如在离婚纠纷等案例中,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持有房产证的婚姻期间共同拥有的房产不适合于判定具体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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