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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九种行为

2021-12-12 1,76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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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九种行为如下: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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