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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开庭被害人出庭吗

2024-05-03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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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公诉的司法案件中,被害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亲自出席庭审现场,或是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者在符合相关条件下,拥有亲临庭审现场的权利,尤其是当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还能依法请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并未强制性地要求被害者务必出席庭审,若被害者自愿且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选择不出席庭审,而由受托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参与整个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n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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