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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不予受理情形

2024-06-21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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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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