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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2021-12-23 2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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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 (二)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五)进行居住登记、出租房屋等治安管理; (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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