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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永久吗

2021-10-26 12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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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并不是永久的。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但达到一定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比如用户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从失信名单中撤出来。另外,根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在名单上面保留2年,如果出现了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情况,那么会在2年的基础上延长1-3年。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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