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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哪些地方

2024-04-24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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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缓刑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原审法院或其授权委托的其他同类法院;第二,为特别设立的保护观察机关。在一般的情况下,对于犯罪人员是否适用于缓刑的审判,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即缓刑的适用必经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程序,并且该院需将审判结果以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形式,送达至犯罪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n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n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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