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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分担原则中政府属于什么责任

2020-12-11 93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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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立法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可知,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责任,因此,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能否有效实行,对政府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可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责制定相应的食品领域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这一点也体现了政府把行政责任运用到整个食品监管体系之中。当出现法律空白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直接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作为规则加以适用,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权益,对执法部门来说,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违法却不知如何执法的两难境地。2.执法责任。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内容可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监管的法律领域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对监管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职能不全面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执法责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时候,可以发挥政府的执法权威,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引导更多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使政府的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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