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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户口在女方改名字需要男方同意吗

2024-05-08 2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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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子女更改姓名务必得到另一方的许可。离婚之后,如欲变更子女之姓名,应尊重并遵循双方达成共识,共同前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单位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首先应当与另一方协商妥当,出具相应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随后,则需要携带着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件以及受抚养子女的户口本及离婚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离婚后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得擅自为子女更名为他人姓氏。在离婚期间,即使对方未支付任何育儿费用且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拒绝履行《离婚协议》责任,抚养方也没有权利单方面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实施更改姓名之举的话,那么该方将被允许诉求公安机关恢复原姓名,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以恢复其原有姓名。另外,子女年满18岁之后,可由本人自行前往户口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姓名的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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