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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盗窃数额认定

2021-02-20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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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共同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客体要件,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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