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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共同盗窃所得数额是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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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盗窃的,共同盗窃所得数额即是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种类不同,认定的数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有被告人说为什么参与的盗窃数额要按照总数额来定罪量刑,而其他被告人却按自己参与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因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所以共同被告在审理里中往往会去厘清数额而争辩。对于被告人之间的数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确定盗窃数额的规则具体盗窃数额的确定如下: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主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从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规定)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甲和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他们把他人财务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侵害了法益。8000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与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后面送到医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并没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丙偷偷溜走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他偷偷溜走,甲并不知道,心理上说还是给甲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鼓励作用。共犯是部分行为应该承担全部结果。所以,甲应该是盗窃罪(数额较大)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乙是盗窃罪(数额较大),丙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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