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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校园欺凌的民事责任形式

2021-11-13 21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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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校园欺凌的民事责任形式如下: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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