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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有哪些规定

2024-04-18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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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害生命健康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其中的赔偿损失,是指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付一定的金钱或物质,以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获得补偿和慰藉。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n(一)停止侵害;\n(二)排除妨碍;\n(三)消除危险;\n(四)返还财产;\n(五)恢复原状;\n(六)修理、重作、更换;\n(七)继续履行;\n(八)赔偿损失;\n(九)支付违约金;\n(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十一)赔礼道歉。\n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n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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