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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2023-11-15 5,03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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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如下: 1、不适用行政调解处理的情形有: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3)寻衅滋事的; (4)聚众斗殴的; (5)累犯; (6)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有: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3、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的情况是: (1)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 (2)检察院为国家司法机关,所诉案件无关个人利益;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法院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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