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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1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吗

2023-06-01 2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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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撤销权1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 期间只要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均得申请撤销;而对延期履行到期债权的,则需要债务人有主观恶意。 撤销权裁判规则如下: 1、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符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则第三人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2、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优先于普通撤销权,只在破产撤销权无法行使或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而出现债权人权益减损之虞时,债权人方可提起普通撤销权; 3、破产撤销权制度并未否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享有的普通撤销权; 4、普通撤销权是对破产程序中通过破产撤销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补充救济; 5、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优先于普通撤销权; 6、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 7、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8、债务人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不动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法定期间应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关于无偿处分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司法观点: 1、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穿透式审查; 2、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请求确认行为无效。 关联法条: 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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