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哪些成果和技术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2023-06-16 3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4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1、国内外已经公开的; 2、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3、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4、 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重大科技项目的以下信息及其载体应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1、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纲要(包括草案); 2、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统计数据; 3、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文件、立项报告工作方案等资料和档案; 4、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重要会议内容; 5、记载上述内容的国家秘密载体,如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科技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6、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综上所述,凡是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军事设施及国防项目的,以及重要的商业利益的通用产品及设施的成果或技术,都不属国家秘密,但企业产品,工艺,科研成果,包括建筑图纸是设计者或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商业秘密的任何成果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