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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什么内容

2023-04-30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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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曾作出修改,新的《公司法》施行。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起人相关概念: 1、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其他。 综上所述,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过去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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