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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78条理解与适用

2023-05-31 17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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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一些有关事项业主的权利行使的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一些重要事宜可能会影响到业主权益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上,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视情况如下: 1、比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上,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2、双参与”是指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表决”是指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结合上述两则案例,不难看出两个判决仅关注了“双同意”的问题,对于“双参与”的问题未展开分析,或者说由于目前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定论,法院不愿意展开分析,所以对“双参与”的问题进行了回避。 我国的法律分类如下: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综上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一些有关事项业主的权利行使的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一些重要事宜可能会影响到业主权益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上,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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