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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与适用

2021-11-11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个月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计算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人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了,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学者对两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超过一年的,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且一年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天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还要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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