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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

2022-04-12 595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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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不称职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有能力以后采取行动,仍属无效遗嘱。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作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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