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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初认证的发票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吗?

2021-11-13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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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六月初认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五月份的税额。专用进项发票认证步骤如下: 1、进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地票管理”,录入防伪税控进项专用发票:新增、录入,紫色边框,包含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抵扣月份,密码区,金额,税额,销货方纳税人登记证号7部分,保存,审核; 2、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进项专用发票管理、待认证进项专用发票导出、选择录入日期、确定、写网上认证文件或者XML格式或门前认证认可的格式; 3、网上认证:登录国税网、网上办税、登录、发票认证、网上认证、浏览、上传; 4、认证结果下载:认证结果下载选择RZ101、下载、保存; 5、下个月初下载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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