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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

2022-04-13 645人已浏览
  • 张新仕律师

    张新仕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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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配合治疗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担责,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只要医疗机构履行了充分告知的义务,患者拒绝接受治疗,造成人身伤害,此时医疗机构对结果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行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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