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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权继承死者婚前财产吗

2022-12-25 679人已浏览
  • 张光明律师

    张光明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梵君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文书撰写、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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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配偶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需要视情况而定: 1、死者的婚前财产属于遗产,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未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死者的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 2、如果死者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将死者婚前财产交由他人继承或遗赠给他人,配偶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且配偶未丧失继承权,则配偶有权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此时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处理,配偶与死者的父子母、女共同继承。 (2)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则配偶无权继承死者的婚前财产。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赠,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遗嘱、遗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1)所谓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双方互为配偶; (2)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内的继承人继承顺序不分先后。 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如下: 1、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均等。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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