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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22-04-12 1,324人已浏览
  • 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仲裁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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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连带担保责任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期未达成约定的,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在连带担保中未达成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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