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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对商户该怎样补偿

2024-04-19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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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向房东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扩展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十三条: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 (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2、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擅自占用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当事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应当对其具有权利来源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盈利性活动,当事人请求返还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收益的,应予支持。 3、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实施下列损害共同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 (三)损害建筑物外观; (四)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内装饰装修; (五)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六)违章搭建、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七)拒付物业费; (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 (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三、最新动态本篇法规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废止。最新法规参见拓展阅读链接。新拆迁条例是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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