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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划分于事实不复符合怎么办

2024-04-18 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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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受到工伤影响的员工,若对所评定的伤残等级提出疑虑并认为其不公允、不适当,那么他们应当采取从下至上的复查流程来维护鉴定工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具体来说:凡符合条件欲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机构或个人,如对所属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持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而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视为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n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n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n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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