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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是什么?

2020-11-22 17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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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下列三种产生途径: 1.乡(镇)及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2.户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 3.集资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律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3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实行民主管理;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7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与主办或扶持单位签定协议,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议商定,劳服企业可有条件地为主办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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