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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与抚养供养的区别有哪些不同

2024-07-09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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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而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这种抚养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抚养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扶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和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相关的抚养和收养还是有这类较大的区别的,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血缘关系的当事人是存在抚养关系的。而没有血缘关系的双方则需要相关的收养关系才能进行,相关的当事人需要认真的进行相应的办理才可以进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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