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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有哪些区别?

2024-06-04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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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社会机构抚养与收养的不同表现为: (1)法律依据不同。社会机构抚养是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措施;而收养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而进行的行为。 (2)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可以产生社会福利机构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使收养人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成立的条件和形式不同。社会福利机构无需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加以抚养;而收养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 (4)导致的后果不同。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对被接收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与被抚养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转移,原生父母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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