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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2023-02-18 2,173人已浏览
  • 谢醒梅律师

    谢醒梅律师专职律师

    广西乐铭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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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具体由各省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c、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d、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利用原宅基地在乡、村规划区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第一条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当前,各地正在使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名称、形式多样,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行的证件可以继续使用,换证日期由各地自行决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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