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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需要怎么进行处理

2023-02-10 198人已浏览
  • 姚文豪律师

    姚文豪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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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处理如下: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发现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辞去管理人职务,并应阐明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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