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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房产证补办纠纷如何仲裁

2020-08-06 7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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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登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应当予以补发。 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进行处理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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