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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是否应该出示哪些证明

2024-06-08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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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取证据原件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n(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n(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n(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n(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n(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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