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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特别防卫

2024-06-11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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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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