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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021-11-24 1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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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分别是: 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请求按保险金额获得全部赔偿; 2、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的赔偿额,即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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