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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征用土地补偿是多少

2024-05-19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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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赔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准则如下: 一、土地赔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限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量;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量; 3、征用柴山、滩地、池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量;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赔偿准则计量;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予以赔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通常不予赔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赔偿费 1、青苗赔偿费,通常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量;能收获的不予赔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予以合赔付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予以合赔付偿;违规建筑物和开始商量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赔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事实上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赔偿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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