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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分类

2020-10-15 1,1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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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的违法行为, (2)关于违反组织要求的违法行为, (3)关于违反廉洁要求的违法行为, (4)关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5)关于违反工作要求的违法行为, (6)关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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