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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2022-12-13 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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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1)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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