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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2020-05-17 9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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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治县县长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为实施自治区域的民族的公民。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通常由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管辖或由省直接管辖,管辖乡级行政区,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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